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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与完善化学品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管理

2020-04-27 04:17:39 1640 责任编辑:沃藤环保
近期,化学品企业突发事故频发,造成诸多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生产事故发生不仅能导致立即可见的损失,还可能导致对环境的长久污染,以及受污染介质的修复等后续问题。如何围绕环境事故的特点,区分与安全事故的差异,采取针对性措施,而非采取简单粗暴地大批量关厂停厂,是对企业能力和政府自信的考验。


【准确定位环境应急预案工作】


相比于安全生产预案,环境预案不仅要关注事故发生后的早期立即应对,减少进入环境的量,更要重视紧急处理之后的长期处置与修复。环境预案有以下特点:在空间上,更强调对周边环境与周围居民的保护,而非厂内装备与企业职工的保护;在时间上,更强调早期的救援处置措施不能造成后期环境治理修复的困难;在类别上,更关注毒性物质的流动扩散,而非易燃易爆物质的火灾爆炸;在措施上,更强调分期并前后关联,早期是阻断毒性物质随风、随水的扩散路径,采取“围追堵截”或“吸固沉收”的控流措施,后期是对事故污染土壤的修复,以及相关污染器材物资的处置,而非堵泄漏源的安全措施。


此外,与日常排放导致化学物质进入环境不同,突发事故引发化学物质进入环境有以下特点:


一是在主观态度上,日常排放为工厂故意设计,排放位置可以确定,排放量可以计量,而突发事故为工厂不愿意发生,释放量与释放位置均不确定,只能依靠存在源来参考预测,不确定性大大增加;


二是在关注化学物质上,日常排放关注化学物质的排放分散,需要了解生产工艺与排放节点,管控物质可能不是原料或产品,是排放中才产生的物质,如焚烧中产生的二恶英,而突发事故则关注尚未出来的集中存在,可不必了解生产工艺,管控物质只会是工厂所涉及的原料或产品;


三是在化学物质状态上,日常排放只关注化学物质本身,而突发事故则关注其存在状态,如日常排放将氨列为污染物指标,但突发事故会将液氨、氨气及氨水做区别考虑。


因此,防范事故污染环境与减少日常排放进入环境的手段与方法完全不同,制度设计上不可混为一谈。针对日常排放,我国主要是建立了排污许可制度;针对突发释放,则是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前者强调批准同意才能排放,后者强调企业主体职责,实施备案管理。上述防止化学污染物进入环境的两项核心制度所面临的管控对象都是几十万家企业,分属诸多工业行业,都要三年重新开展一次,监管也均是地方环保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层面不受理企业提供的许可申请或备案材料。


近年来,排污许可制度在国家层面上进行重建设计,构建大数据电子系统,但还有可细化完善的空间,如:指标上不应只关注COD,BOD等综合性指标,更应当提出分行业的特征化学污染物指标,并建立废水的综合毒性指标;计量上不应当只强调排放的浓度,更要强调排放的重量,在重量上不应只关注工厂一年的排放量,而更应关注工厂生产期间每个排放口的每天排放量;标准上不应当只强调分行业的数字化数值标准,而更要结合行业实践,制订分行业的最佳可得技术强制性标准。


【环境应急预案的主要规定规范与指南】


相比安全生产预案与环境日常排放的突显性,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较弱。2010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首次规定了环境预案备案制度的具体内容,将环境预案分为企业预案和政府预案两类,对预案的编制、备案、培训、演练提出了基本要求。2014年4月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环办[2014]34号),明确了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的技术内容;2015年初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明确了企业在编制应急预案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2018年1月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规定了企业组织评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基本要求,供企业自行组织评审时参照使用;2018年10月发布了修订后的《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标准性质由推荐调整为强制,编号由HJ/T 169-2004调整为HJ 169-2018,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2019年3月的《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9]17号),指导生态环境部门、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环境应急资源调查。


【完善环境应急预案技术的考虑】


以上文件的出台,为编制好环境应急预案提供了技术依据与参考,但还可在以下技术方面进行强化与细化,使得环境应急预案更贴近实际,特别是在场景设计与预测释放方面,更需抓住“源”(名、性、量、位)这一基础,再考虑保护的受体,方能做好防范和环境应急救援:


一是明确企业涉及的化学物质清单,区分化学物质在常温常压下释放进入环境介质后的气、液状态和固态颗粒大小,因为这些状态直接影响其进入环境后的扩散传播。要明确区分气体释放与液体泄漏的不同(液氨液氯等在容器中是液态,但释放进入环境就是气态,因此要作为气态释放来考虑),在气体释放中区分轻气与重气的差别,在液体泄漏中考虑挥发性液体与不挥发液体的差异。气态释放后通常不能收集,释放出来只能顺风扩散,最多喷撒水或药剂干扰或减缓扩散;而液体泄漏通常可以进行收纳,在堵住释放源的同时,可以对已经泄漏出来的,使用足够容量的应急池或者收储装备进行收集,减少其进入外环境。相比而言,液体泄漏比气态释放更容易采取措施,让公众不接触而避开危害。


二是要明确化学物质的特性,区分有毒化学物质和易燃易爆化学物质。毒性物质释放后,可以通过水体或空气扩散,而影响周边较远地方的公众健康;而爆炸一般局限于工厂内,造成的只是急性破坏,影响周边环境的范围有限。虽然有此区分,但也要关注因为爆炸而导致或伴随的毒性物质释放。此外,对气态有毒化学物质,要依据每种物质的不同毒性,统一规定毒性终点值(每种物质在事前预测时是1个值而不是2个值),以预测最坏场景(最大源强)下释放所能造成中毒而达到的最远影响距离。


三是掌握每种易扩散化学物质在工厂内的源位置及源量大小。应细化具体到工厂内部的储罐或容器位置,以及所容纳化学物质在任何时刻的最大存在量,而不是年平均产量。设想化学物质突然释放的各种场景(通常包括最坏场景与常见场景),预想其释放模式与扩散模式,并确定最远影响距离。针对气态物质,必须要考虑当地的气象条件,包括风速、风向、湿度和周边地形条件等因素,以合理预测气态化学物质释放出来后的传播路径与最远影响距离;针对液态物质,要掌握接纳雨水与废水河流在不同季节的流向与流速,以及流经区域与流水稀释至安全浓度下的最远影响距离。


四是必须考虑化学物质扩散至最远影响距离范围内的保护受体。针对气态物质,在确定最坏场景下的最远影响距离后,可针对风向,确定范围内的居民数量及分布;针对液态物质,要考虑沿河道流经区域的生态敏感点。在预测分析之后,应针对液态与气态物质不同,实施收容,围堵等控制及减缓措施,并配备相应的可得物资。对于量大液体的突发泄漏,如石油,要明确二次收容的体积(如应急池大小)或收油机回收速率是否能保证泄漏物能及时收容。


【完善环境应急预案管理的考虑】


在以上“源至路径、路径至受体”的技术考虑基础上,应以分物质为主,结合分行业,编制与完善环境预案编制指南,要求企业结合工厂具体位置,围绕上述量化信息,以列表和绘图方式,清楚表达每种化学物质的位置与最大存在数量,绘制最远影响距离图,编制“简单明了、直截了当”的图表式与卡片式环境应急预案,而非照搬照抄安全预案与环境日常排放影响评价中的信息。此外,可通过制订管控化学物质清单与最大存在量限值,缩小环境预案备案的企业范围,提高管控针对性。对于不要求提供备案的,不是不要求编制预案或是不管,而是要求企业自管。另外,加强环境应急预案的强制检查与后续处罚,促使企业形成预防事故的正确习惯与自觉文化,也才能保障制度作用的发挥。


总之,防范事故灾难不会突然发生,原料产品不会突发泄漏是企业、政府和社会等所有人的共同愿望。相比日常排放管理,防范事故管理更能取得与企业的共识,理应相对容易,其中重要的工作就是要将零散的个别信息整合成共同的知识,进行信息储备与交流,包括:要总结已经发生事故的情况数据,包括泄漏物质、泄漏量、泄漏时长、扩散路径、气象与水流数据,影响距离等,并纳入全国数据库;要对环境预案进行备案的,将预案中化学物质的源强信息与最远影响距离等重要量化信息收集至国家统一的数据库;要对防范事故的正确方法与准确信息进行归纳,并在政府与企业间进行交流,帮助企业开展事故后果预测分析;要开展化学品企业的保险工作,量化不同品种与规模的保费,充分发挥经济手段防范风险的作用。只有量化、细化各种信息,采取技术、经济等手段,才可能做好环境应急工作,在保护化工企业发展的同时,减少事故发生,化未来风险为现实收益。


来源国际环保在线